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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祥全: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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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第2款
1.法律事件之當事人、法院名稱、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:
原告:Toshiba Corporation(東芝股份有限公司)
被告: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負責人
法院名稱:最高法院
相關文書案號:104年台上字第1540號
2.事實發生日:104/08/21
3.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
一、本公司於民國100年6月1日接獲Toshiba Corporation民事起訴狀,本公司因侵害其
光碟產品之專利權,訴請本公司賠償金額為27,000仟元,暨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Toshiba Corporation於民國101年7月27日以
書狀擴張請求增加為99,000仟元,該案於民國101年9月7日一審判決本公司敗訴,
應賠償新台幣5,895仟元,及自民國100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公司於民國101年10月3日提出上訴,經智慧財產法院審理,於103年2月27日宣判
本公司及公司負責人應再連帶給付Toshiba Corporation新台幣66,559仟元及自民
國100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口罩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公司與Toshiba Corporation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上訴事件,業經最
高法院判決本公司上訴駁回。
四、就本案本公司應支付Toshiba Corporation 72,454仟元及相關利息。
4.處理過程:由委任律師進行後續協商處理,以保障公司及股東權益。
5.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
本公司於財務報告中已揭露並估列相關損失及負債,約計新台幣72,454仟元。
6.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:
由委任律師進行後續協商處理,以保障公司及股東權益。
7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。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吉祥全-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公告-094114670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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